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
第三条 我校师生员工(包括我校合同临时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申请获批的专利权均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擅自申请,且无权使用、许可、转让专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我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物质材料或者没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五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如由我校独立完成的,专利申请权以及申请获批的专利权均属我校所有;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专利申请权以及申请获批的专利权均属我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有。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申请获批的专利权均属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下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学校鼓励和支持发明人将个人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七条 发明人向校科技处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填写《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由发明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校科技处审定后报学校科研主管领导审批。发明人应同时提供下列详细资料:
一、专利文献查新报告(含新颖性、创造性等);
二、背景技术及评价;
三、发明创造的详细技术内容、实验资料及技术特点;
四、经济价值及应用前景报告;
五、其他专利申请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经学校科研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明人按专利申请要求,撰写专利申请材料,并附上相关附件。校科技处会同发明人到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确有技术困难者,经学校批准,也可委托与学校签订了合作协议的专利事务所完成专利申请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发明人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应坚持先申请专利,后公开发表论文,避免技术成果被公开后,导致专利申请无法进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凡能接触到技术成果的人员,应承担技术成果的保密义务,避免技术成果被公开后,导致专利申请出现障碍。
第十条 发明人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共同专利申请协议。协议必须对发明人、申请人的名次排列以及费用承担、专利归属、权益分配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凡属于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并以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专利的,其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含维持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权登记费等)、专利年费等,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票,由校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四章 专利转让与实施
第十二条 专利权的转让是以专利权人变更为前提的一次性买断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方式。专利权转让后,发明人除继续享有署名权、荣誉权等精神权利外,还可以获得专利转让收益。
第十三条 专利转让在扣除专利申请等费用之后的纯收益分配标准为:10万元以内,发明人、发明人所属单位与学校分别获得60%、10%和30%;超过10万至50万元以内,发明人、发明人所属单位与学校分别获得45%、10%和45%;超过50万元,发明人、发明人所属单位与学校分别获得30%、10%和60%。发明人所得的收益部分含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校科技处负责学校所有专利的使用、许可、转让、实施或投资入股等管理工作。发明人及其所属单位均有义务积极协助学校组织专利的推广与实施。
第五章 专利资助与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专利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学校拨款、政府部门资助和社会捐赠等。
第十六条 学校专利基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以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为专利申请人的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含维持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权登记费等)、专利年费及专利奖励经费等,由学校专利基金全额资助。
二、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时,其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含维持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权登记费等)、专利年费等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则出资比例不低于60%。
三、职务发明专利的保护年费,原则上三年内由学校支付,三年后由发明人自付。对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专利或正在洽谈专利转化的专利,经校科技处提出,报学校同意,可以延长资助时间。
第十七条 学校对已授权并专利权属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如发明人为团队的,由负责人自主分配)。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500元。奖励时间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学校优先立项资助发明人在原有专利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科技处负责本办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