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导师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导师包括校内创客导师和校外创客导师两类,每类创客导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等四级。
第二章 创客导师遴选
第三条 遴选条件。初级、中级、高级、特级等四级创客导师的遴选条件分别参照学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申报条件执行。重点考察指导创客开展创新创业的能力。
第四条 创客导师遴选程序。
一、导师申请。符合创客导师遴选条件的校内外相关人员均可申请,填写并向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众创办)提交《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导师申请表》。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向众创办或相关院(系)推荐创客导师。众创办或相关院(系)应协助创客导师完成申报手续。
二、资格审查。众创办在受理创客导师申请表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众创办在完成创客导师资格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创客项目评审。创客导师评审组一般由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成。创客导师获得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后方为通过。
四、学校审批。众创办在评审专家组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创客导师申请表报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主任会议审批。
五、颁发证书。众创办在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创客导师颁发《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导师证书》。
第五条 众创办及相关院(系)根据创客导师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和研究特长及时安排创客导师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已被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聘任为初级、中级、高级创客导师的,如认为自己符合高一级创客导师的遴选条件,可提出申请。遴选程序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众创办要建立创客导师资源库,充分发挥创客导师的人力资源优势。
第三章指导活动
第八条 创客导师主要任务是指导创客按照申报表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勤奋工作,力争高质量地按期完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指导创客获得与创新(业)项目相关的信息及专业知识。
二、指导创客填写《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项目申请表》,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三、指导创客进行研发、生产、推介、销售和团队建设、融资等主要环节决策前的论证工作。
四、指导创客将其获得的相关信息及专业知识运用于创新(业)实践,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五、指导创客做好项目总结,填写《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项目结题表》。
六、对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以及众创办、各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创客导师在指导创客工作期间,须遵守学校及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尊重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以及众创办、各技术创新平台管理人员与创客。
第十条 创客导师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众创办申请。经众创办同意后,可以以个人或项目名义在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可根据创客导师申请续聘。遴选程序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四章创客导师考核
第十二条 创客导师在指导任务完成后,需填写并向众创办提交《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导师指导任务完成清单》。
第十三条 创客导师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众创办在收到《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导师指导任务完成清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校内创客导师考核以相关院(系)为主,众创办协助;校外创客导师考核以众创办为主,相关院(系)协助。年度考核以项目考核为依据,直接评定。具体方案另定。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教学工作量折算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报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创客导师工作量由众创办会同各技术创新平台所属院(系)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并编制《创客导师工作报酬明细表》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创客导师的工作报酬参照学校相应职称教师课酬标准执行。计算方法为:理论课酬标准+实验课酬标准/2。
第十七条 对创客导师指导的创客在学校举办的“长河—阳春杯”、“长河—金秋杯”创业项目大赛以及各级政府或合法组织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学校将对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创客导师指导的创客以武生院为第一单位获得专利证书、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相关研究成果的创客,学校将对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创客导师在受聘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取消其创客导师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理者。
二、不能履行创客导师指导职责。
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者。
第六章 公示、复议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公示制度。学校对创客导师的遴选、工作量及课酬计算、奖惩等过程及其结果一律公开,以营造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复议制度。创客导师对遴选、工作量及课酬计算、奖惩等过程及其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众创办或校监察处申请复议。众创办或校监察处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创客导师本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武生院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