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活动,强化创客活动过程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主要包括在校大学生创客、校友创客和新洲及阳逻地区社会青年创客等。
第二章 创客遴选
第三条 创客申请条件:
一、武生院在籍大学生、武生院校友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新洲及阳逻地区社会青年等。
二、具有创新理念、创新能力和创业意愿。
三、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第四条 创客遴选程序:
一、创客申请。凡具备创客申请条件者,可填写《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向学校有关机构提交申请表。其中在籍大学生向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相关技术平台所属院(系)提交申请表,由所在院(系)填写《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项目申请汇总表》,并连同申请表一并送交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武生院校友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新洲及阳逻地区社会青年直接向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简称众创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二、资格审查。众创办在受理创客申请表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众创办在完成创客资格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创客项目评审。在校大学生或校友的创客项目评审小组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新洲及阳逻地区社会青年的创客项目由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成。创客项目获得评审专家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后方为通过。
四、学校审批。众创办在专家组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报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主任会议审批。
五、颁发证书。众创办在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为创客颁发《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证书》,并按照创客项目审批通过的时间顺序通知创客适时进入相应技术创新平台。
第五条 众创办要建立创客项目资源库,强化创客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创客活动
第六条 创客要按照申报表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勤奋工作,力争高质量地按期完成。
第七条 创客在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工作期间,须遵守学校及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尊重创客指导教师、管理人员及其他创客;需参加众创办及相关技术创新平台组织的创客活动。不收费的活动,创客有权要求参加;收费的活动,创客志愿参加。
第八条 创客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可填写《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活动申请表》,并向众创办申请。待众创办同意后,可以以个人或项目名义在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组织活动。
第九条 创客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应填写《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项目结题表》及结题简报。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创客,准予毕业,并颁发《长河筑梦众创空间毕业证书》。
第十条 《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证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到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众创办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期申请项目遴选参照第四条执行。
一、由于技术平台服务不到位导致未能按期完成任务。
二、本人提出了新的创客项目。
第十一条 创客完成项目任务、实现项目目标后,由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颁发《长河筑梦众创空间毕业证书》。众创办优先推荐并协同创业学院安排有前景的创客项目进入晨光创业园的孵化园区进行项目孵化。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及其办公室鼓励创客以武生院为第一单位(含通讯作者单位,下同)参加学校举办的“长河—阳春杯”、“长河—金秋杯”创业项目大赛以及各级政府或其他合法组织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武生院为第一单位获得专利证书、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相关研究成果的创客,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武生院在籍大学生创客在众创空间开展项目研究活动及所取得的成果,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折算相应成绩及学分。
第十五条 创客在长河筑梦众创空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取消其创客资格,并予以清除。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理者。
二、3个月不参加众创办及相关技术创新平台组织的创客活动,且项目研究没有进展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者。
第五章 公示、复议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公示制度。学校对创客的遴选、奖惩等过程及其结果一律公开,以营造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环境。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复议制度。创客对遴选、奖惩等过程及其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众创办或校监察处申请复议。众创办或校监察处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创客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