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接受国(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社会捐赠者”)向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捐赠实物、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捐赠原则。社会捐赠者及其捐赠行为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自愿捐赠原则。捐赠必须是社会捐赠者完全自愿,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严禁索要和摊派。
(三)无偿捐赠原则。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任何利益交换。
(四)尊重意愿原则。未经社会捐赠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事前征得社会捐赠者书面同意。
(五)公开透明原则。学校定期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捐赠者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社会捐赠项目
第四条 社会捐赠者直接捐赠现金、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实物等。
第五条 社会捐赠者通过捐赠现金、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实物等设立以下捐赠项目:
(一)奖励助学项目:包括各种奖教金、奖学金以及助学金等。
(二)专项基金项目:包括人才引进基金、科技创新基金、教学研究基金、成果出版基金、学术交流基金、就业实习基金、创新实践基金、创业帮扶基金、校友活动基金等。
(三)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以及校园景观和绿化项目的建设、修缮、改造等。
(四)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共建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大学生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或向上述平台捐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
(五)公共设施项目:包括电子设备、通讯设备、影像设备、办公设备、音响器材、体育器材、各类图书文献资料等。
(六)文化活动项目:包括大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体育、学科、技能等领域的竞技比赛等。
(七)宣传文化项目:包括学校各类宣传片制作,以及各类出版物、文化宣传品、工艺美术品等印刷品印制等。
(八)重要活动赞助:包括学校校庆、校友会(含地区校友会)联谊以及学校其他重要活动等。
(九)社会捐赠者认为合适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社会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社会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合法,并对其依法拥有完全处置权。
第三章 社会捐赠流程
第七条 捐赠提出。有捐赠意愿的社会捐赠者可通过书面报告或电讯等方式直接向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武生院基金会”)提出捐赠意向和具体捐赠项目等。学校指定武生院基金会为接受社会捐赠的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捐赠联系及其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捐赠方式。社会捐赠者经与武生院基金会商议后,可选择下列捐赠方式之一进行捐赠。
(一)来校捐赠。社会捐赠者来校进行相关捐赠活动,具体安排由武生院基金会负责。
(二)转账捐赠。社会捐赠者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系统向武生院基金会提供的专用账户划转捐赠资金。
(三)其他方式。捐赠者通过邮政、快递等传递系统或其它方式向武生院基金会进行实物捐赠。
第九条 捐赠受理。武生院基金会在获得社会捐赠者提出的捐赠意向和具体捐赠项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与社会捐赠者加强联系,受理并落实社会捐赠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捐赠报审。武生院基金会经初审后,与社会捐赠者就《武生院接受社会捐赠协议书》(以下简称“社会捐赠协议书”)内容展开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定社会捐赠协议书文本以及捐赠活动方案报基金会领导和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捐赠接受。经学校批准后,武生院基金会举办社会捐赠仪式或活动,与社会捐赠者签署社会捐赠协议书(协议书文本另行印发),正式接受社会捐赠者捐赠。如接受国(境)外自然人或组织的捐赠,捐赠事项须由武生院基金会报湖北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捐赠登记。武生院基金会负责社会捐赠登记工作。社会捐赠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捐赠现金、有价证券、股权等具体数额,捐赠知识产权等具体数量,捐赠实物的种类、质量、规格、价值、数量等。社会捐赠登记造册清单由武生院基金会、社会捐赠者、相关管理部门等共同签章确认。登记后向社会捐赠者开具相关票据。
第四章 社会捐赠管理
第十三条 武生院基金会根据社会捐赠标的以及社会捐赠协议书约定项目而确定相关管理单位和部门。社会捐赠标的为现金、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则由武生院基金会管理;社会捐赠标的为实物的,则由武生院基金会划转学校指定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相关管理单位或部门对社会捐赠的现金、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实物等实行独立建账,专人管理。
(一)社会捐赠现金、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应在受赠当日办理入账手续。
(二)社会捐赠实物,应在受赠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以及入账手续。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入账手续有困难的,经武生院基金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入账手续办理时间。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确认。社会捐赠者提供了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凭据的,按其评估价值入账;没有提供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凭据的,由资产管理处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入账。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捐赠者提供了固定资产价值凭据的,按其标明的金额加学校接受固定资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以下略)入账。
(二)社会捐赠者没有提供固定资产价值凭据的,按其市场价格加学校接受固定资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入账。
(三)社会捐赠为旧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后的余额加学校接受固定资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入账。
(四)社会捐赠固定资产价值(如图书孤本或善本、文物以及陈列品等)无法确认的,由资产管理处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值加学校接受固定资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入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捐赠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社会捐赠者确定的捐赠项目。武生院基金会负责捐赠项目落地过程的跟踪督查与反馈,并通过适当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捐赠者或社会公布捐赠项目落地进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社会捐赠款物,不得擅自将社会捐赠款物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社会捐赠鸣谢
第十九条 社会捐赠金额无论多少、实物无论大小,学校将通过相关平台,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社会捐赠者要求保密的除外)。同时,经征得社会捐赠者同意,学校将向社会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或纪念牌。
第二十条 武生院基金会根据社会捐赠者的意愿或社会捐赠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经协商一致并报学校审批后,可以社会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奖助学金、建(构)筑物、运动场地等。
第二十一条 因社会捐赠者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制裁,且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武生院基金会行使或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及基金会等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武生院基金会和社会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武生院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