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修订版)
为加强和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国家基本政策,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硕士学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身心健康。
3.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熟悉研究生教育基本规律和法规、制度。
4.具有较为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独立讲授过本科生主要课程,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具备讲授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的能力和水平,外语达到听、说、读、写的基本要求。
5.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省部级以上在研课题 ,在研经费(以计财处当年帐户余额为准)自然科学类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万元 。
6.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名义在学校指定二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第二条 遴选时间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冬季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2.学院(系)审定
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结合院系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新上学科点专业或申请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科专业导师资格者,应履行审批手续,并从严掌握。
需要调整或增加招生专业的指导教师需要在新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导师资格认定。
3.备案和公布
学院(系)将遴选出的指导教师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备案通过后,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学校下发文件公布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
只有经过遴选确定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方能列入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五条 导师资格的复查
1.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者应及时调整。
2.连续三年无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严重不足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如连续或同时有两篇及以上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通讯评审未获通过者,以及不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暂停招生。
3.连续三年以上(含3年)未能招收研究生者,视为自动停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4.到退休年龄前三年停止招生。
5.停止招生的导师恢复导师资格应重新履行申请手续,进行导师资格认定。
第六条 与我校签署了联合培养协议的单位,其指导教师遴选程序与校内指导教师相同。其他校外专家申请在我校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除上述基本条件外,需在我校人事处办理兼职教授手续,方可参加遴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执行,二〇〇九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