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对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几个执行口径问题进行明确。公告称,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于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税法,公告也予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公告明确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则需要分步进行,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之后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最后将前8个月应纳税额与后4个月应纳税额相加,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
据了解,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将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