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多渠道地承接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完成;同时规范和完善我院科研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两大类,凡是由国家各部委和省、市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均列入纵向科研计划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承担的技术研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均列入横向科研项目;校级基金项目列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和组织能力者承担,并组织实施和完成科研任务。
第四条 科研处是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所)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负有协助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项目选题与申报
第五条 申请国家有关部门的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项目计划的指南、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投标书和项目申请书,经各单位 ( 系 ) 初审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审定上报有关科研主管部门。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如: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以双方自愿协商为宜,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使项目具有完整的法律关系。
第七条 要做好科研项目选题,认真填写申报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向;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经济及技术指标;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预期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前景;已有科研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等。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申报书的形式审查,主要包括:项目组人员结构与组成、研究内容、达到的技术指标和研究目标、创新点与发明点,经费概算和预算,完成任务的科研成果形式等。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由科研处负责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与进展;组织技术成果鉴定、验收与结题;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科研工作进展、鉴定验收等材料。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享有项目经费的使用与支配权,负有项目实施和完成任务的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任务下达或合同签订后,课题组应按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做到按期完成科研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科研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说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各类横向项目要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由各单位(系)进行技术可行性审查后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合同文本形式的审查;重要的技术开发研究合同的签订,需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避开学校管理部门私自以学院名义同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直至鉴定(验收)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预留风险金的管理,预留风险金按项目到账数扣留 10% ,项目按期鉴定(验收)后归还项目组。项目不按期完成,其预留风险金不再返还给项目组,将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课题组每半年,即每年的 6 月 30 日和 12 月 20 日,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报告科研进展或结题情况,认真填写中期或年终进展情况表。
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下达的重大或科技攻关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写出书面汇报,连同阶段性研究成果或科研论文,交科研处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及时提出技术鉴定(验收)的申请,提交全套《研究工作总结》及鉴定所需资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办理鉴定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中,要求必须进行技术鉴定而没有进行鉴定的项目,预留风险金不再返还给项目组,将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项目确认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验收和经费结算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拖延项目研究时间不按时完成,又不向学校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取消该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受政府部门科研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学术论文、科学著作、技术成果,均应标注某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批号的字样。如: “ 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 及项目年度批号。
校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产生的学术论文、科学著作、技术成果,均应标注 “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 及项目年度批号字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学院按科研人员的到账经费,提供一定比例项目配套经费。
1 、纵向项目经费:学院按实际到账经费的 1 : 1 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2 、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不提供配套经费。要求学校配套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可提出申请并陈述理由,学院视具体情况提供配套经费。
3 、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科研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管理和支配。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外争取的各类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并按一定比例提取劳务费和管理费。
1 、劳务费的提取比例:纵向项目为 10% ,横向项目为 20% ,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支付给项目组成员。
2 、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纵向项目为 4% ,横向项目为 6% 。管理费由科研处集中管理,用于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开题、结题、会议组织和业务往来费用的补充。
3 、校级科研经费:不提劳务费和管理费。校级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学校按年度进行检查。
4 、校级科研经费的启动:在使用校级科研经费之前,校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与科研处签订 “ 科研承诺书 ” ,才可动用校级科研经费,以保证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经费开支范围与报销程序。
1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仪器设备费、实验耗材费、药品试剂费、检测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材料费、资料费、打印复印费、版面费、交通费、差旅费及科学研究必用的费用等。
2 、其他费用的开支:聘请科技人员酬金、临时工工资、专家咨询、评审、验收、鉴定等的费用,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节余经费:确认研究任务完成后,可办理结题手续,经费的余款可提取 20% 作为奖金奖给项目,余款作为课题组科研发展经费使用。
4 、经费的使用与报销手续: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使用经费凭有效发票由课题负责人及单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科研处负责审核。 500 元以下科研经费的使用,科研处负责审核签字,科研人员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500 元以上科研经费的使用,科研处负责审核和主管科研的院长批准签字方可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