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资设备的购置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设备,是除无形资产外的各类有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低值品、耐用品、易耗品等。
第二条 物资设备的购置,必须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建校、合理布局、精打细算的原则,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工作的实际及学校财务状况,充分利用现有的物资设备,先急后缓,逐步解决。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流程是: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计划和预算——相关处(室)审查其合理性——资产管理处审查其必要性(如有同类的闲置资产,优先调剂使用)——校领导审批——由物资供应中心按规定组织采购。图书和教材由学校图书公司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四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界定标准见《武生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购置,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充分论证。确须购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造型、安装及使用条件等,再由主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等部门进行评估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最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由申购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工作实际,参照历年消耗情况,提出本年度申购计划及预算。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根据需要分批购买,逐次报销。
第六条 凡价值在2万以上(含2万元)的大宗物资,要坚持招标采购或集体询价的采购方式,实行阳光操作。2万元以下的由物资供应中心会同使用单位集体采购。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和鲜活产品,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采购必须2人同行,货比3家。
第二章 验收
第七条 凡购入、接受捐赠和自制、自建的资产和设施设备,都须统一验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入账和报账。
第八条 凡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申购单位和采购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精密仪器和专项设备还要邀请专家参与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物资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要求各类证、卡、书、单齐全。符合质量标准的填写验收单,精密仪器和专项设备还要撰写验收报告。后按《武生院资产管理总则》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入账和报账手续。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与索赔手续,并报告学校。
第九条 合同规定设备需要厂家安装、调试的,资产管理处应在到货前配合、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准备工作,设备到位后组织验收,协调有关方面按规定时间安装、调试,填写安装调试备忘录。
第十条 2万元以下购进的物资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采购人员验收。低值易耗品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 基建材料的验收。新广厦建筑安装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范进行运作,独立进行成本核算,所消耗的材料自行验收。学校维修项目的基建材料,地材由基建处负责,成立验收专班,包括维修项目材料保管员、施工用料员和供货方(或司机)共同清点数目、检查质量、办理交货手续。维修项目负责人分项、分批审核无误,由基建处负责人申签,资产管理处方可据实入账结算。钢材、水泥等大宗建材由资产管理处派员会同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第十二条 自制、自建设施设备的验收。凡学校自行建设、安装、制作的房屋、建筑物及各类设施设备,竣工后须经3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制作合格并经运行,质量可靠,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和竣工方共同验收。验收后连同竣工报告报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审计处、财务处须严格做好价值鉴证工作。
第十三条 图书类资产的验收,包括其他部门购入的教学管理工具书,统一由图书馆负责验收入库,如属其他部门申购的书籍,再调拨有关部门使用。购买经办人凭图书馆入库单、教务处验收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教材由教务处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设备,由接受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后按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