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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团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13    点击:

一、武生院团委专项经费暂定2万元/学年,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下一年的8月31日。

二、本经费指由院团委组织和开展的各项活动所需经费,包括青年团(含教工)、学生会、大学生艺术团等各群团组织开展所需经费。具体内容包括:各项活动所需的材料费、制作费、服装道具等租赁费、宣传费、印刷费、差旅费、劳酬、奖励等。

三、院团委办公用品经费、报刊资料费、邮电费;经学校批准参加上级部门召开有关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等不在此专项经费之列。

四、本经费由财务处按单位(院团委)设置预算控制数,各项实际开支记入学生事务项下各项目。院团委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经费状况制定学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工作计划8月底以前报分管院团委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备案。各群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经费必须先报院团委审核,院团委应严格按工作计划控制各项开支,不得超支,结余可结转下一学年使用。

五、经费审批权限为:一次报账在300元以下的由院团委书记审批;300元至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院团委工作的负责人审批;1000元及以上的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六、所有开支都应按财务制度规范操作。一是各项开支都要注明事由,取得正规的票据;二是要有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属于物料和固定资产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财产手续并附上材料出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增加单。

七、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大型活动,要在活动实施前二周向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出详细的活动方案。

八、根据学校要求,由院团委承办的学校大型活动,经费需要单列的,应报请院党委审批。

九、院团委负责每学期向校领导书面报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财务处、审计处审计,学校对审计报告实行校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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