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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19    作者:          点击:

中共武汉市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以及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开展武汉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当前,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正在重构城市之间的竞争格局,为武汉赶超国内外发达城市提供了重大机遇。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依靠要素驱动和资源消耗支撑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必须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让创新成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中央对武汉创新发展寄予厚望,《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明确提出,开展武汉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武汉的最大机遇、最大使命。

全市上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汇聚全武汉地区创新力量,激发全市人民创新创业激情,用最好资源、最优政策、最多投入,全方位、全体系、全区域、全领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着力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让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让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力量。要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按照“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发展战略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要求,瞄准未来产业方向,紧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加快推进产业从“0”到“1”跃升,构建支撑城市未来发展的产业体系和产业创新体系,努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强大创新力、显著辐射力的国家创新型城市。

到2020年,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基本框架。集聚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研发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科技成果、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打造一批国际知名的创新品牌,基本形成具有武汉特色的自主创新体系,成为促进我国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战略支点。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35%。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250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突破165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25%。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总收入达到3万亿元。全社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700亿元。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以上。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数大幅度增加。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比例超过15%。

到2030年,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功能。成为全国高端创新要素集聚中心,成为知识创新的策源地、技术创新的枢纽地、创新创业的圆梦地。培育5家以上世界500强的知名高技术企业,培育和集聚跨国企业研发机构500家,产生一批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50%、全球市场占有率超过20%的高技术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量规模进入全国副省级城市前三名,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总收入达到15万亿元。培育发展一批世界一流学科,国家级科技基础设施数量居于全国城市前列,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45%。全社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进入全国城市前三名。

到2049年,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型、开放式的国家创新型城市。成为全球重要的科技创新高端要素配置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武汉特点的创新驱动发展新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科技创新的强劲动力,打造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形成若干在全球居于引领地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成世界级大学之城,1—2所大学成为世界一流大学,一批科研院所建成该领域全球技术中心。

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制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在产业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争取下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权限,将科技服务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加快培育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甚至千亿元的高新技术领军企业。

降低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门槛,扩大对本地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制定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研究制定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及示范应用政策。

(二)改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建立普惠性财税政策,变项目申报制和直接资助为“后补助”、“后奖励”及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改革政府产业、科技等财政性资金管理体制机制,整合市级各类产业、科技财政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推进财政性资金由无偿拨款模式向政府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模式转变。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落实国家调整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限制的规定、允许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大创新转型考核权重。分类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核心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科技研发、收购创新资源、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均视同于利润。实施对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的容错机制。

(三)开展高校院所考核奖评制度改革试点。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和处置权改革,构建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制。对高校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拥有。推进高校院所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人员。支持在汉高校院所面向本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壮大技术转移示范企业、示范机构、示范基地。

(四)完善创新驱动发展的政务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涉及投资、创新创业、生产经营、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布目录清单,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审批。对企业创新投资项目,取消备案审批。改革创新创业型企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过于繁杂的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原则和企业合约,工商管理部门除对涉嫌虚假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需现场确认外,允许企业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变更股东时不要求当事股东亲自办理。全面推进全过程信用管理。

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允许企业集中登记、一址多照,便利创业。主动探索药品审评、审批管理制度改革,争取试点开展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制度改革,争取试点推行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创新药物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多途径鼓励家庭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研究放宽版权交易管理限制。

大力推进政府由主导创新向服务创新转变。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管制。推进政府各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加强政府组织结构、运作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打造透明、开放、智能化、扁平化政府。

(五)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实施发明专利倍增计划。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优化结构,大幅提升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版权精品和优良植物新品种数量。健全完善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和专利收储转化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专利收储制度,支持市场主体根据需要收储专利。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进光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大力吸引国内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探索设立武汉地区专利运营基金,促进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开放共享,建立高校、院所、企业等共建共享的专利联盟、专利池和技术标准联盟,推动专利集成运营。完善专利申请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开辟绿色通道。

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积极争取设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海外维权援助等服务。

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争取授权下放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权,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争取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试点。加强与全球知名技术转移网络和基金的合作,加快构建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技术交易平台,大力发展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立足武汉、服务全国的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长江经济带技术转移中心。

三、优化重大科技创新布局,打造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

(六)进一步放大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引擎作用,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和基地。发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推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探索建设“自由创新区”,努力实现国内外人才自由流动、技术自由转化、资本自由融通,做大做强光电子信息、生物与健康、智能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推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推进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现代物流产业、电子商务、食品轻工业产业集群。推进武汉化工区建设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

加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区多园”试点,将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行先试政策逐步推广到全市各科技园区,带动各区突出特色、聚焦优势、错位发展,形成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龙头、各区协同推进的区域创新体系。深化“基金+基地”发展模式,探索建立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和园区。推动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转型升级,高标准规划与新建一批科技产业园区。积极推动科技园区的市场化管理改革,探索引入中介机构、企业及科研机构参与园区管理。

(七)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千亿级支柱产业。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集中力量打造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成若干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成为国家产业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一极。积极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加速赶超、引领步伐。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的产业基金运作模式,重点培育引进一批领军企业,在关键核心领域布局一批重大项目,打造全国主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加快培育形成若干新的千亿级产业。

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布局移动互联、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地球空间信息、物联网、全光网络等领域,强力推进武汉新芯存储芯片研发制造基地建设,策划建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基地,加快研发大容量存储、新型智能终端、新型路由交换、新一代基站、超大容量光纤传输、超强超快激光等设备,构建完整的信息通信制造研发体系,培育形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

生命健康产业。重点布局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等领域,加快推动基因测序、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分子靶向治疗、仿生科技等技术大规模应用,超前布局生命、信息、纳米等科技的融合创新领域,加快发展针对重大疾病的药物和医疗器械新产品,争取在一些领域抢占全球制高点,努力建设全国重要的生命健康产业中心。

智能制造产业。重点布局智能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领域,打造全国重要的智能装备研发制造产业集群。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突破发展,加快智能家居、智能汽车、智能船舶、无人机等产业化发展。

(八)全力推进“互联网+”行动,加快传统产业向中高端升级。将武汉建成“互联网+”创新创业的试验场。积极运用开放式创新思维,采用“外包”模式,变购买设备为买服务、买功能,加大对本土互联网企业“首台、首套、首创”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采用众创、众研、众包、众规等方式,围绕长期困扰城市治理的难点、痛点问题,定期开展竞赛活动,吸引促进各类主体进行“互联网+”创新创业。探索在城市中心地带、生态环境优美的区域,着力打造若干“互联网+”应用示范区,探索试行适合“互联网+”发展的负面清单管理、工商登记、财政税收等特殊政策,鼓励发展“互联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建设政府大数据中心、政务云,尽快打通各部门“信息孤岛”,实现政府大数据互联互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把数据尽快迁移到“云端”,鼓励企业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增值业务开发。大力发展智慧交通、智慧医疗、云教育等,力争智慧城市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超前布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城市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模式,加快建设城市高速互联网,推进4.5G移动网络建设,尽快实现100兆宽带入户,城区重要公共场所免费WIFI全覆盖,食品、药品等主要消费品二维码全覆盖,做到网络收费全国最低、网络速度全国最快。

成立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委员会,放宽“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改进对与互联网融合的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促进互联网与各行业、各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服务业,支持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完善农村信息化业务平台和服务中心,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运、销售、服务等环节的互联网化,助推农业现代化发展。

(九)大力发展工研院等新型技术创新机构。坚持企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着力构建集“研究所+技术平台+工程中心+孵化育成中心”四位一体的新型创新创业平台。探索完善工研院发展体制机制和运作模式,聘请世界级的产业科学家主持运营,强化工研院自主决策和运行管理,建立企业化的决策管理机制、市场化的团队选聘及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设立工研院发展专项引导基金,对工研院建设初期阶段收益归属政府部分及税收实行全额返还。探索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领军企业、高校院所、创新团队等各类主体在汉创办多种体制的工研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型技术创新机构。

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

(十)打造开放便捷的众创空间。以激发青年大学生、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大企业高管、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抢抓“互联网+”先机,通过建平台、降门槛、优服务,重点在培育创业主体、建设创业载体、鼓励创业活动、繁荣创业投资等方面取得创新和突破。结合“三旧”改造、城市有机更新,鼓励支持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微观装配实验室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扩大各类孵化器的数量和规模,引导现有孵化器提档升级。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中心,打造环高校众创圈、大东湖创客带,在鲁巷、街道口等区域建设连片创业街区、创业园区。对各类新型孵化平台实施房租补贴和宽带网络等方面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各区(开发区)、高校、孵化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为众创免费提供专门场所。

(十一)支持开展丰富多彩的创新创业活动。大力实施“摇篮工程”、“青桐计划”,全面鼓励和系统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打造“全国青年创业圣地”。支持高校制定实施大学生创业办法,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策划举办“武汉国际创业周”、“科技节”、“科幻节”等一批创新创业主题节会,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周、发明大赛、创业论坛、创客马拉松、青年创客营、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和赛事,倾力打造青桐汇、光谷创新创业大赛等特色活动品牌,让武汉成为海内外创业先锋领袖的汇聚地、国际性创新创业活动的集聚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创业课程。

(十二)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配套服务体系。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工业设计、质量检测、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电子商务、中试孵化、企业融资、成果交易等众创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众创空间网络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政策集成和创新,发挥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真正形成国内首屈一指的创新创业环境。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各类研发活动。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

积极推动创业教育,与在汉高校联手共建一批创业学院,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各类创业教育培训机构,定期邀请全国知名创业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到武汉培训创业者,让更多的创业大学生和青年人在创业之前,接受创业教育、掌握创业技能,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完善人才发展机制,加快构建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十三)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大力培育引进集聚创新创业者和创业投资人,把他们作为“城市合伙人”,结成“奋斗共同体”,共同怀抱改变世界的理想与情怀,共担风险,共历艰辛,共创未来,努力将武汉打造成为人才向往和首选的创新乐园、创业家园。

探索市场化人才选拔引进、扶持资助方式,以创业领军科学家、企业家和团队为重点,建立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和生活保障等待遇。对获得A轮以上投资的企业引进高管团队和技术精英,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激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拓宽引才平台和渠道,发挥“华创会”、“新侨沙龙”品牌作用,创办“高创会”等高端人才交流平台,在发达国家的创新中心设立实体化、常态化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建立覆盖全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建立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与人才计划的衔接机制,实现人才链与资金链的有效对接。设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的武汉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活动。设立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积极打造国际人才自由港,探索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营造国际化的服务环境,推进人才创新创业超市建设,引进培育一批国际化、专业化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放宽高级职称评审限制。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规范和放宽外籍高层次人才取得外国人居留证的条件,简化居留证、人才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为外籍人士办理社会保险和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与生活难题。建立科技人员正常出国学术交流制度,放宽出国次数、时长限制。

按照不同层次,采取货币化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多渠道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吸引国内外资本和专业运营商,建设一批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国际体育文化和休闲娱乐设施。鼓励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利用闲置厂房、商业用房、宿舍等,建设各类青年创业公寓、创业社区,为创新创业大学毕业生提供公租房。设立“社区公共户”,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平台,简化办理审批流程,为大学毕业生落户提供最大便利。

(十四)拓宽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推动高校院所按“人员用时打通”原则进行去行政化改革。允许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企业家、企业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开展双向兼职。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并依据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持有企业股权。

六、强化金融创新功能,建设科技金融特区

(十五)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努力打造“天使之城”。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科技板市场上市,加快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发展。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通过“资金变基金”、“间接补”、“后补助”、利用金融工具等方式,实现资金杠杆多级放大。设立市级天使投资母基金,同等比例募集社会资本设立天使子基金,由市发改委统筹监管,委托第三方市场化机构运营。大力培育和引进天使投资人,支持组建“长江天使汇”等天使投资俱乐部。落实国家对天使投资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改革完善鼓励天使、风投、股权投资、并购等基金集聚发展的法规政策。

(十六)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积极向国家争取公募股权众筹牌照,建立武汉众筹金融交易所。简化工商登记流程,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支持金融机构联合创业风投资本设立科技银行、科技支行,大力开展科技保险、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专利保险试点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探索研究科技企业创业保险,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

(十七)发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资本特区”的示范效应。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实行事后备案。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创新银政企合作和服务模式,完善“政府+保险+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广光谷“萌芽贷”模式。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全资控股的投资管理公司,与银行形成投贷利益共同体,探索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实行投贷联动。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建立政策性担保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扩大贷款规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七、全力支持高校院所改革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十八)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学科。全力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支持在汉高校与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联合在汉创办国际合作大学、科研机构、实验室等。支持中科院武汉分院等科研院所与在汉高校联合兴办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支持在汉高校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创新办学体制、办学模式、管理体制,探索校董会、教授治校等扩大自主权改革举措。按照“新投入用于新平台、新机制配置新资源”的增量改革思路,打造“学术特区”,聚焦武汉地区高校优势学科及科技产业变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新兴学科,探索建立与世界一流大学接轨的学科建设体制机制,在全球选聘领军科学家,集成资金、人才等投入,加快建设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学科。设立“会议大使”制度,吸引一批全国和国际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在汉举办,创办、协办国际学术期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突破性改革职业学院办学方式和体制机制,探索职业教育“双轨制”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十九)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科研院所。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大力部署和建设国家“大科学工程”。联合在汉高校院所,主动争取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多学科研究平台等国家级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布局武汉。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科院武汉分院等高校院所在汉建设卓越创新中心、创新研究院、大科学研究中心和特色研究所。

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分类管理体制。扩大科研院所管理自主权和个人科研课题选择权,探索研究体现科研人员劳动价值的收入分配制度。对前沿和共性技术类科研院所,建立政府稳定资助、竞争性项目经费、对外技术服务收益等多元投入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科研院所创新联盟,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为支撑,组织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协同攻关。

(二十)加快推进大学之城建设。推动校区、社区、园区统一的空间规划、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事业服务、社会治理,促进大学与城市共生融合发展。积极推动高校科研设施、文体设施、图书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共享,深入推进社会公共服务进校园。支持大学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引导高校与中小学联动,推动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升武汉基础教育在全国的竞争力。加快“教育云”建设,积极探索“慕课”等互联网教育模式创新。推动社会资本创新模式、创新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八、全面提高开放创新水平,建设全球研发网络重要节点城市

(二十一)集聚全球研发资源,打造国际创新高地。遵循开放式创新理念,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和在全球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地位。依托各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建设若干国际化、智慧化、专业化的研发产业基地,加快引进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研发资源,鼓励跨国公司、国际高校院所、国际科技组织、国内大企业在汉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组建跨境跨地区的产学研联盟,鼓励现有在汉研发中心升级成为参与母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区域研发总部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国际研发机构联合在汉单位协同研发。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本地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本地政府科研项目,与本地单位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

(二十二)整合内生研发资源,深度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推进与美国硅谷及芝加哥地区“双城双谷”合作,积极与世界级创新城市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探索共建国际级研发中心和合作园、互设分基地、成立联合创投基金等多种方式,加强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在汉高校院所及企业加强与国际一流科研协会、行业协会交流合作,主动参与或牵头开展国际重大科学工程项目。建立海外研发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并购重组和研发合作。支持领军企业在对外投资、出口成熟技术过程中形成标准和专利。支持企业在外设立研发中心,鼓励企业与国外一流高校院所建立合作研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充分发挥“华创会”、“中博会”、“光博会”、“机博会”等载体作用,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发布、交易、研讨一体化合作平台。积极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创新联动发展。加快建设国际资源配置中心。

(二十三)推动科技协同创新,提升城市创新辐射能力。深入实施国际化水平提升计划,打造创新宜居环境和开放创新生态。加快建设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支持高校联合科研院所、企业积极争取国家“2011计划”,建设一批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积极组建部市(省市)协同创新、军民融合发展的平台和联盟。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学科和专业、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成果中试(转化)基地、科技园区等。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共享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公共创新平台开放补助政策,推动高校院所和企业的大型科技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建立大型科研设备、机器设备等租赁、后援服务平台。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四)建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调机制。成立武汉创新驱动发展委员会,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高校院所负责人、创新创业领军人物等共同参与、共同谋划、共同推动,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协调领导平台,委员会下设投资工作、新兴产业发展、产业创新体系建设、“城市合伙人”计划、“互联网+”行动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对接,争取成为首批国家系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城市。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保障作用,及时开展涉及创新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二十五)发挥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增强党政研究机构决策服务能力。推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校院所等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规范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专业智库,探索与国际知名智库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各类智库深度参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咨询研究。

(二十六)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大众科技素养。大力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精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培育卓越意识,倡导全社会形成专注、极致、完美的创新文化。加强宣传舆论引导,树立一批破难关、勇创新的先进典型。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大力开展公益性科普服务。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进一步增强武汉主流媒体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和舆论引导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和文化融合,努力建设武汉东湖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打造全国重要的科教文化中心。

(二十七)完善绩效考核。改革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机制和考核办法,把创新业绩纳入对领导干部考核范围。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调度,对创新型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探索建立“改革创新责任豁免”制度,对在改革创新中勤勉尽责、不牟私利,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改革创新者消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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