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位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校设立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15-25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任期3年。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我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且为单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分委会由9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任期3年。分委会主任原则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四)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研究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受理本科毕业生按以下第三章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毕业条件;
(三)在校学习期间,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补考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小于20学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总学分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受校级处分未解除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补考取得的必修课学分达20学分及以上者;
(五)由于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者。
其中必修课补考累计学分统计均以审核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中的课程性质、学分为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标准学制期满,没有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准予结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允许在规定时间内(结业后两年)取得所缺学分,达到毕业条件,仍可申请学士学位。
结业后回校参加结业考试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按照标准审核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达学位办。
第十二条 学位办对各二级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办提交的汇总材料和待议事项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四条 学校为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受理各二级学院学位授予申请材料,当月召开一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评定通过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校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位信息报送制度,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学位证书颁发后按时完成学位信息备案。学位信息一经注册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和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