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信息公开)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正文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11月修订)
日期:2024-11-0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请假者,须向所录取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且需家长协助,线上完成报到手续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人像比对。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等。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发现有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则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2学年度开学前,持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到学校报到、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应在修学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达到总学分要求,成绩合格方能毕业,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答辩方能获得学位。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原则上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成绩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60分或及格(合格)及以上成绩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读除必修课以外的其它课程。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如因考试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可参加每学期期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及格者一律为60分,且所获成绩标注为补考成绩,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统计为非正常获得的学分;选修课程不及格,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不安排补考。凡无故缺考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对于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所获成绩标注为重修成绩;对于因故未能如期修读(如转专业、休学复学)的课程可申请补修。具体事项可见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关于每学期课程重(补)修的通知。

第十四条 确因疾病(有医院证明及病历等)或特殊原因而无法按规定参加考核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在教务系统提交缓考申请,并上传审批后的缓考申请表。缓考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缓考课程的学分,暂不计入期末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在教务系统查看本人考试成绩。学生如对评分存在异议,可于开学第一周,在教务系统提交成绩复查申请,由开课学院组织相关教师复查,复查结果通过教务系统反馈学生本人。学生对复查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考试违纪舞弊处理与处分解除办法》予以处理。违纪作弊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在线课程有关管理规定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在线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予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折算办法见《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办法》《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和教务处每学年发布的《关于毕业生学分替换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因事、因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学生可在“学习通”提交请假材料并办理请假手续;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学生工作处审批,7天以上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学生请假3天以上一律采用书面申请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在各审批备案处履行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按旷课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具体按学校违纪处分相关管理规定实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学生每学期累计旷课达1-5节的,由辅导员实施口头预警,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达6-10节的,由辅导员实施书面预警,并向学生出具《学生旷课事实认定单》;达10-14节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实施书面预警,并向学生出具《学生旷课事实认定单》,同时将副本寄送学生家长;达到15节及以上的,按《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决定副本同时寄送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按学生档案有关管理规定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已修读课程无不及格记录的本科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和专科一年级学生(大一第一学期除外);

2.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3.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明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审批,转专业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第12-13周;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大一新生报到期间;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年级,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

(二)不在同一批次、类别录取专业的学生(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能与普通类专业互转);

(三)专升本、3+2联合培养转入本科段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六)已办理过一次转专业的学生;

(七)非高考改革省份,由文科专业转入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新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学生;

(八)经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确系对所学专业缺乏兴趣或确有其他专业特长(有相关作品、获奖证书等证明)的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但必修转入到低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以及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等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学校负责审核转出(转入)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报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出(转入)。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将转入我校学生的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关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原则上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不予办理休学。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因事需停课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注明起止时间并经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审批。二级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学院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送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原因休学者,最长可休学4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除不可抗力等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日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学分一律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首次)满后须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原正常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如确实需要继续休学的,需办理休学延期手续(一年),如休学期满未返校者,学校将按退学有关程序进行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2年。期满后仍未回校注册,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合理选择课程学习并安排好学习进度。在弹性学制3-6年期间,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第三十九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十条 超过允许的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必须离校。离校时仍未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发给学生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期初补考成绩提交结束后,各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开展预警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业预警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未获得学分为计算标准,按照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三个等级。

对于学业预警中超过红色预警最小学分50%以上的学生作留(降)级处理,延长学制。留(降)级的学生,需提出留级、延长学制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跟随新的年级班级学习考试,与前期学习重复的课程,成绩按就高原则予以记录。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降)级一次,第二次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可跟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如仍有不及格课程,可依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有关各等级预警学分设置及处理程序按照《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籍预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二级学院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的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并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包括以下情况: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按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审批表;达到其他退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退学预处理通知单,按要求送达学生,并保存好学生旷课记录、联系学生及家长记录、退学预处理通知单存根及快递单据等事实认定材料,预处理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10日后无异议的,由二级学院填写退学审批表;学生处会签意见后由教务处报校务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形成决定,由教务处对决定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出具退学通知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退学通知书按要求送达学生本人,退学通知书送达本人之日起10日后,视为生效。

预处理通知单和退学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退学预处理通知单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时限,学生可在接到退学预处理通知单10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学生对预处理无异议的,学校按照有关程序作出正式的退学通知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受到退学处理生效的学生,自生效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没有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原则上最多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九条 符合《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毕业生提出学位申请,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学校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离校后原则上2年内可回校就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申请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报告等,合格后达到相关要求的,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具体操作按毕业资格审核及学士学位授予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学籍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每年颁发1次,学位证书于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各颁发1次。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8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地址: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1号

邮编:430415   联系电话:027-89649868

主办: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