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维护考场正常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确保校内各项考试工作质量,统一对考试违纪、舞弊和违规的认定和处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级各类课程考试、考查的管理。
第三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作为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1.不按考场规定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使用铅笔(填涂答题卡、绘图除外)或者红笔答卷,或用不同颜色的笔交替答卷;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学生证号等或作其它记号;
5.开考15分钟后,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
6.在考场内东张西望、旁窥等有作弊嫌疑的行为;
7.考试终场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不肯交卷;
8.交卷后滞留考场,并在考场内或走廊上交谈、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9.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之争吵,或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10.考试后因成绩不理想纠缠老师要求改分加分等行为。
对以上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对考试违纪的学生,所考课程成绩作废并以“违纪”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四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作为考试舞弊处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双方同样处理);
2.弄虚作假,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考场内,发现考生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不论既遂或未遂);
4.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6.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7.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8.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9.有意带走或撕毁考卷;
10.考试后作弊(已交卷后再改动试卷,要求老师判卷加分等行为)。
对考试舞弊的,除本门课程计零分外,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处分期过后可申请参加正常的重考或重修,学校视其舞弊情节作如下处理:
1.舞弊行为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舞弊行为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考场协同舞弊者,给予与舞弊者同等处分。
对累计舞弊两门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累计舞弊三门及以上或代考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舞弊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予通报全校,存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五条 如考生偷盗试卷、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除取消考生考试课程成绩外,如触犯刑法者,将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程序
凡考生违纪、舞弊,按下列程序处理:
1.由监考人员现场填写《武生院考生违纪、舞弊行为认定通知书》,《通知书》“考生联”于现场发放给违纪违规考生,“学校留存联”交各学院考点办公室,各学院将汇总后的违纪违规考生信息集中报送教务处考试中心;
2.学校将根据本规定对违纪、舞弊考生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领导核实并审批后,将《学生处分告知书》发放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送达;
3.若考生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设置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设置期为8个月,记过设置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设置期为12个月。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如已符合条件,在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解除纪律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相符,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