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会主席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辅导员助理、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6-10名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及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类,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般困难
家庭无力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部分基本费用,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父亲/母亲因残疾、患病或年迈(超过60岁)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2.农村一般困难家庭子女。
3.家庭其他成员长期患病在治疗且开销巨大的。
4.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五)家庭其他成员中有至少1人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二)困难
家庭无力解决学生在校期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部分基本费用,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2.父亲/母亲因残疾、患病或年迈(超过60岁)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无固定工作,缺少经济来源。
4.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家庭子女。
5.国家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家庭及低保家庭成员。
(三)特别困难
家庭无力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本人患有需要长期治疗的严重疾病。
3.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4.同时符合困难等级的五种情况中的两种或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及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第八条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已报到新生在未完成学籍注册前,学校应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注册完成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学校认定及结果公示
1.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各班级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以及其他经济相关大数据进行综合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及等级。辅导员初审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在班级内公示,组织班级学生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将初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撤回信息。同时需告知学生在7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处查询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对学生反映的情况,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辅导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建档备案。各学院审核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扫描建档,并按要求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中心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生申请原始材料由各学院存档。
第十一条 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消除学生心理顾虑。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次年3月进行调整。认定结束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补充认定。
第六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的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特别是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关心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教育引导他们直面困难和挫折,实现资助育人。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相关舆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