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形成资助育人的良好工作格局,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为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劳动观念,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个人或公益创业团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劳动而取得合法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个人学业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统筹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细则,组织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会同人事处、后勤集团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
(三)通过深入现场检查、查看工作记录、组织学生座谈、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四)依法保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团队及时予以宣传,并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非必须不设置”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得将教职工本职工作交给勤工助学学生完成。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员工需确保日常工作量饱满,学校人事部门要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员工工作台账纳入重点查看范围。
第八条 按照工作内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可分为技术型岗位和劳务型岗位。技术型岗位是指在教学、财务、审计、基建、绿化等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开展工作,需要具备一定专业实践技能的岗位;劳务型岗位是指在校内各楼堂馆所等开展卫生保洁、值班巡查等不需要具备专业实践技能的岗位。
按照岗位设置期限,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可分为长期性岗位和阶段性岗位。长期性岗位是指用工时间达到一个学期的岗位;阶段性岗位是指为完成某项临时任务设置的岗位。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部门)需设立长期性岗位的,应精准核定该学期的岗位工作量和所需费用,合理确定岗位人数及酬金标准,于每学期开学预备周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经授权主要校领导审批;设立阶段性岗位的,应提前一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获批后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部门)需招标公益创业团队的,应先向后勤集团申请,考核确定包干费用后,再向学校报批,获批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安排公益创业团队竞聘后上岗。
第十二条 各岗位的具体招聘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部门)共同负责。招聘时应根据岗位需要,按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技术专长者优先等原则录用应聘学生。
第十三条 校内商户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须经辅导员审批,报商贸管理中心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部门)需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职业操守、保密意识、法律意识、是非意识的教育,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的培训指导,做到上岗前必培训并有记录。学生上岗后,必须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用工单位(部门)应指派骨干教职工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或团队进行业绩考核,确定工资奖惩幅度,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和团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工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二)有权获得勤工助学的合法报酬,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有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用工单位(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二)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经用工单位(部门)考核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门经费,其来源如下:
(一)学校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拨付经费。
(二)校内部分企业的经营收入。
(三)企业或个人给学校的捐助款。
(四)其它。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和资助,直接用于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和开展勤工助学相关活动的费用,不得用于其它无关用途。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不应低于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技术性岗位酬金标准适当高于劳务型岗位,但不得高于20%。具体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通过学生本人银行卡发放,一般按月结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用工单位(部门)提出的酬金发放方案报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如阶段性工作期限较短,可以在用工结束后一周内发放,特殊情况可发放现金。
第六章 工作纪律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用工单位(部门)勤工助学负责教师(或员工)为直接责任人。各用工单位(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自查,对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工作量、工作时间等进行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不得虚设岗位,不得增设岗位,不得擅自变更岗位内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或危及学生健康、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用工单位(部门)考核优秀的学生,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用工单位(部门)有权将其退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消其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在校内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利用勤工助学岗位之便对学校重要资料窃取、篡改、泄密者。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七条 各用工部门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察处、人事处等部门将严肃追责,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或公开处理:
(一)弄虚作假:指岗位设置部门或单位存在员工工作量不饱满的情况下,仍申报岗位设置;或阶段突击性任务已结束时仍虚设岗位;绩效考核(含工作数量、质量)存在造假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管理缺位:指用工单位(部门)在过程管理中无当日原始台账管理记录;跟踪指导教育有名无实;勤工助学报酬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忽视安全管理教育,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等。
(三)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及用工单位(部门)对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四)用工单位(部门)对在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其它有违师德师风的不良行为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