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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日期:2005-03-11 人气:

为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高素质职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辅导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为每学年一聘,聘期1至5年,新聘辅导员试用期3—6个月。辅导员队伍以专职辅导员为主,按学生数200人左右基准配备一名辅导员,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数原则上为50人左右。

二、辅导员聘用条件

1、政治思想端正,热爱教育事业。能自觉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有奉献精神和对教育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热爱辅导员工作,关心学生成长,工作踏实积极、作风正派。共产党员优先;

3、具备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辅导员工作;

4、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称)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辅导员工作队伍以青年辅导员为主,原则上辅导员年龄不应超过60岁。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无重大生理疾病,身体健康,能坚持与学生一同吃住。

三、辅导员聘用途径

1、应届优秀大学本科毕业生;

2、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教育工作者;

3、面向社会招聘(部队转业的中青年干部优先);

4、本校教职工中选拔适量兼职辅导员;

四、辅导员的聘用程序

1、应聘申请登记:申请辅导员岗位个人须备齐相关资料及附件,到人事处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人事处发出面试通知;

2、面试:学生处、各系总支根据辅导员聘用条件,对应聘者进行初试和复试后将考核意见反馈至人事处;

3、学生处组织岗前培训:初审合格者必须参加学生处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培训班,经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试用;

4、学院审批聘用:经试用考察合格者,由学生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正式予以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

5、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辅导员试用期(3—6个月)。

五、辅导员管理

1、辅导员的具体工作服从院、系两级管理。学生处对所有辅导员工作职责作统一要求并制定辅导员考核办法,各系直接领导辅导员开展工作;

2、具体考核工作由学生处、各系总支、宿管中心、院团委等部门共同实施,以上部门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学生处每月20日将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此为依据实现辅导员津贴浮动;

3、各系应及时了解辅导员工作情况,经常听取学生中的意见、看法,学生处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和辅导员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4、各部门应定期将学期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汇总,作为辅导员奖励、交流、晋级、续聘的依据。

六、辅导员津贴的发放

1、学校依据考核情况按月发放辅导员津贴,发放记录由学生处备案;

2、辅导员津贴标准为: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管理三个班,学生总人数在190人以内,每班每月津贴200元,确因特殊原因超过三个班的,每月另发津贴120—180元;

3、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只能管理一个班,学生人数50人左右,每月发放津贴200元;

4、所有专职辅导员都应参加双休轮流值班,并依据加班实际工作情况享受双休补贴50-100元。

七、辅导员奖惩

1、辅导员的奖励按学年进行。依本条例规定的辅导员考核结果是辅导员奖励工作的主要依据。毕业(实习)班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2、对辅导员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并将结果报学生处、人事处备案;

3、根据对辅导员业绩考核结果,学生处参照学院年度先进评比的比例组织评选“优秀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享受院级先进个人同等晋升晋级待遇。并在更高级别评比中享受优先被推荐权力;

4、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实行重大违纪事件“一票否决”制,重大违纪事件指恶性打架斗殴、恋爱越轨、赌博、刑事犯罪及其它严重事故;

5、对日常(月度)考核排名滞后的辅导员,由学生处依据考核情况在其当月津贴中予以下浮。对出现重大教育事故、无法胜任辅导员工作的,由系总支出其书面意见,学院人事处予以解聘。其中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法律的,学院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辅导员的续聘和辞退(职)

1、续聘包括两种:学年度续聘和届满续聘。学年考核总评合格者,先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和各系总支将情况汇总至人事处,学院根据需要予以续聘。连续三年(一届)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在同等情况下优先续聘为下一届辅导员,其要求及考核标准同新聘辅导员;

2、学期或学年度考核总评为不合格者或无故旷工3天以上或事假超过一个月或因身体健康原因确实不能坚持辅导员工作的,由学生处报人事处予以辞退,工作合同随之终止;

3、辅导员在合同期满后要求辞职的,应在期满前10天告知学院人事处、学生处。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实际情况2周内给予答复,经批准后办清离校手续方可正式离开。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

九、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学生处。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二OO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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