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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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服务指南(创业学院)

日期:2019-06-06 人气:

(一)创业咨询

1、创业实践:创业计划书受理、项目招标、项目评审、项目评估、项目指导、项目入驻、项目退出、创业园区管理、营业执照注册指导等向创业学院实践部咨询。

2、创业教育:创业讲座、创业课程、视频观看、创业课程考核、创业学分认定等向创业学院教务部咨询。

3、众创空间:项目辅导、入驻、退出、参观考察等向众创空间办公室咨询。

4、其他事项:创业扶持、创业活动、创业奖励资助等向创业学院办公室咨询。

(二)创业项目计划书受理

《大学生创业项目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是实施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必要准备材料,是创业学院进行创业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主要流程如下。 

1、接收。

创业学院指定实践部和众创空间办公室指定专人接收《计划书》。责任人负责对计划书进行登记编号保存,根据部门负责人和创业学院领导要求安排传阅。责任人发现计划书不属于本人负责范围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另一责任人。

创业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递交或本校教职工转交的《计划书》,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接受《计划书》或不及时转交《计划书》。  

2、初审。

接收责任人负责进行初审。 评审要件不全的《计划书 》应明确告知申请人补充要件后再登记。   

3、传阅。

接收责任人负责根据部门评审安排将《计划书》提前发给评委和有关领导传阅(一般只提供电子版)。

4、评审。

《计划书》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由实践部和众创空间办公室安排评审。评委由实践部和众创空间办公室分别提出建议名单,创业学院领导审批确定。评审工作由实践部、众创空间办公室组织。评审工作人员负责评审期间事务性工作,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结论制作《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通知书》。

5、回复。

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评审工作人员将经过实践部或众创空间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通知书》反馈给申请人。符合入驻要求的项目安排入驻。    

(三)创业体验项目竞标流程

1、发布信息。

创业学院实践部通过召开信息发布会,张贴广告,网络平台、电子显示屏,定向招募邀约等途径发布招标信息和招标要求。

2、团队投标。

有意向的创业团队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投标。创业学院实践部指派专人受理,发布信息时一并公布。投标材料主要包括:创业体验团队竞标申请表;规范的创业计划书或投标标书(纸质版5份,电子版各一份);有关经营范围、遵纪守法的纸质版承诺书(院系领导、辅导员签章);团队成员学生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资质审查。

创业学院实践部受理投标材料时,同时审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不完整不规范责成投标团队整改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受理时间截止次日,创业学院实践部将完整规范的材料提交给评审专班负责人审查竞标资质,确定竞标团队,必要时召集评审专班全体成员讨论确定;对竞标团队资质有疑议的由评审专班负责人安排专人通过约谈或电话联系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

4、竞标或议标。

招标评审专班在研究确定竞标团队后1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向中标团队负责人发放出竞标通知,通知时应说明竞标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创业学院实践部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竞标活动,竞标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如会议室、教室、多媒体、竞标材料、打分统分表、预设问题等)。

竞标程序:评审专班在竞标前30分钟闭门研讨竞标细节和有关注意事项;竞标者按通知要求到达竞标场所,现场抽签决定竞标顺序;竞标团队集中或单独展示讲解项目运营构想(展示讲解时间由评审专班在竞标前研究确定);团队成员接受招标评审专班成员提问(提问时间由评审专班在竞标前研究确定);招标评审专班现场打分排序;招标评审专班研究(30分钟以内),确定中标团队(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审定);现场公布创业项目招标结果。

议标程序:同一个创业项目如只有一个竞标者,招标工作专班可组织议标,程序为:竞标团队单独展示讲解项目运营构想;团队成员接受招标评审专班成员提问;招标评审专班闭门研究(30分钟以内),确定该团队是否中标;现场公布议标结果(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审定)。

主要评审标准:团队组建(主要考察团队成员创业潜质,团队成员综合素质和职责分工);业务水平(主要考察团队成员相关专业水平,营销模式与经营管理构想);财务分析(主要考察团队成员责权利关系,内部权属关系及财务制度);其他事务(主要考察团队成员是否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5、团队入驻。

创业学院实践部应在竞标或议标结束2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团队进行培训指导,对中标团队的团队建设、业务经营、财务管理、注意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中标团队自接到中标通知2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学院签订《武生院大学生创业体验项目入驻协议书》,办理资产交接等入驻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团队办理入驻手续5个工作日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放弃经营,创业学院实践部有权收回经营场地,重新发布招标信息。

(四)创业孵化项目申报流程

1、申请。

我校在校生团队或个人向创业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计划书、申请者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实践部受理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

2、评审。

创业学院实践部组织评审团,按照创业项目立项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者可以向创业学院提请复议。

3、立项。

评审结果合格,反映无重大问题的项目,创业学院予以立项,向申请者发放《武生院大学生创业项目立项通知书》。

4、入驻。

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创业学院实践部与项目负责人签署《武生院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区协议书》后,向项目负责人发放《武生院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区通知书》,项目按通知书要求入驻园区。

5、退出。

创业项目在下列情况下退出园区:项目入驻协议到期;项目未通过创业学院组织的中期评估;项目负责人放弃入驻。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创业学院《武生院大学生创业项目退驻创业园区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出园区手续并撤出所有人员、物品,否则学校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清场(包括代为处理留存物品)。

(五)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入驻流程

1、申请。

创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团队负责人签署的《长河筑梦众创空间创客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扫描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团队负责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校学生另提供学生证复印件一份和电子扫描件;

 辅导项目向各技术平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孵化项目、加速项目和校外创客向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

各技术平台管理管理办公室和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和登记。

3、评审。

辅导项目由各技术平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孵化项目和加速项目由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创业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

4、审批。

根据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意见,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做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

5、入驻。

入驻项目待工作室安排完成后,与长河筑梦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签订入驻协议,并提交承诺书。签订入驻协议的项目原则上需在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入驻众创空间,否则视为放弃入驻。

(六)创办市场主体基本流程

1、个体工商户。

(1)需准备的材料: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经营者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①申请:

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②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③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2.有限责任公司。

(1)需准备的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受理: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③审查和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发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政府创业扶持申报

1、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

(1)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是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按国家规定依法在武汉市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经营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人,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得低于30%。

创业项目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

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运作良好的团队;

创业项目要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较为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2)资助标准。

创业项目资助共分5个等级。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重点资助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或带动大学生就业的创业项目。

(3)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2016年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申报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016年大学生创业项目计划书(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 

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合伙经营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份证明。

(4)申报程序。 

申报人为在校生的,向所在高校创业工作管理部门提交申报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各一份,各高校对申报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审核签署意见汇总后,统一报送武汉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在武汉地区各类创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园区内的申请人,向所在园区申报。各创业园区在商业计划书上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汇总统一报送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所在区人社部门对申报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统一报送武汉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其它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所在区人社部门对申报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统一报送武汉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2、湖北省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

(1)申报对象。

扶持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项目。在鄂创业的台籍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学历认证后,可作为扶持对象。同一扶持对象和项目不得重复获得本项目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2)申报条件。

按国家规定依法在湖北省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应一致;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对象条件,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工商注册(或工商变更)时间在通知下发之日前4个月以上,且项目正常运营4个月以上;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3)扶持方式

资金扶持:为每个通过评审的项目提供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导师辅导:为重点项目配备一名创业导师,实行“一对一”创业指导。

跟踪服务: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项目融资和政策咨询交流等服务。

(4)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人应是项目法定代表人,应于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在“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平台” 登录注册,按照申报平台要求填写《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及相关内容,填写完成后,打印纸质版,连同以下材料,按程序申报: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从申报平台导出并打印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

项目商业计划书(一式三份);

申报人身份证和高校毕业证(在校大学生提供身份证和学校证明材料或学生证)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涉及国家限制行业和领域的,需有相关资质证明;

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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