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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生院寝室长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24   浏览:

第一条寝室长是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寝室文明创建的直接参与者,是学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挥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关心同学、服务集体的作用,不断增强大学生的岗位责任意识和团队观念,进一步推动公寓文明建设,特制定《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寝室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大一、二年级,寝室长由寝室成员轮流担任,每人任期4周;大三、四年级,寝室长由寝室成员民主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一个学期。各公寓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自治组织)须及时将本公寓的时任寝室长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条寝室长的工作职责:

1、开展寝室文明创建。团结和带领寝室成员营造健康向上、温馨和谐的寝室文化氛围,积极开展文明寝室创建及各项文体活动,与其他寝室开展联谊,增强寝室成员集体荣誉感。

2、加强自我管理服务。引导寝室成员做好寝室卫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好寝室硬件设施的报修工作;积极带动寝室成员参加“三早”活动,帮助提高寝室成员的身体素质。

3、推动优良学风建设。提醒寝室其他室友按时起床、上课和就寝,引导并带动寝室成员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于学习习惯差、学习自律性差、生活习惯差的寝室成员要进行劝导和帮助。

4、落实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寝室长在任职期间,要以实际行动关心室友及寝室安全。凡涉及本寝室的下列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或辅导员(或班主任)报告:

(1)室友生病不能上课;

(2)室友未经请假,通宵未归;

(3)室友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出现生活费拮据;

(4)室友因家庭变故或个人原因出现情绪失控;

(5)消防隐患(私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供电线路老化等);

(6)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留宿外来人员、饲养宠物、开设小卖部等;

(7)寝室发生被盗、打架等情况;

(8)严重影响其他寝室或本寝室其他室友正常作息,劝阻无效的人和事;

(9)寝室长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信息。

凡属涉及到学生生命安危的各类重大而紧急的安全隐患,寝室长既可向公寓管理员、辅导员(或班主任)报告;也可向学生处、保卫处、校办、后勤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直接报告。

第四条学校相关干部及工作人员(包括公寓管理员或相关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报告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核实并妥善处理;重大而紧急的信息,必须直接报告学生处负责人。凡重大安全隐患,寝室长已报告,因工作人员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优秀寝室长可由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优先推荐到本公寓学生自律委员会中任职,各公寓楼长、层长主要从优秀寝室长中选拔、录用。

第六条各系(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同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本单位寝室长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制定寝室长选拔、轮岗、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所带班级寝室长的管理,制定轮岗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生处、保卫处分管领导,各系(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及下设管委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公寓管理员),辅导员、班主任须将联系方式主动告知相关楼栋的寝室长,确保相互联络的信息畅通。

校办、学生处、后勤集团、保卫处、校医院的值班电话每月通过校园电子屏或其他方式告知全体学生。

第八条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及下设管委会应加强对寝室长的指导,定期开展寝室长业务培训活动。

第九条各系(院)要注重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积极担任寝室长,在任职的过程中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学校每年开展优秀寝室长评选活动,由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会同各系(院),根据寝室长平时工作情况和寝室集体在文明寝室创建、优良学风寝室创建等活动中的表现,对寝室长进行考核,对优秀寝室长给予奖励表彰。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寝室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关心室友,因重要信息不及时报告而导致所在寝室出现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入党、评优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和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