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生院教〔2018〕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成绩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校在籍本、专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应按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和实习、实验、实践(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 全校本、专科生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成绩均通过学校教务系统进行网上管理,并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成绩评价的依据。学校教务系统网上录入的所有成绩必须按相关要求,存有对应的纸质学生成绩记分册和成绩考核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可采用五级制;课程总评成绩组成根据《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执行,开展考试改革课程应根据《关于考核方式改革的补充通知》制定方案,按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成绩评定。
第五条 实践课程的总评成绩可根据平时成绩、实习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设计、作品、论文等,通过评阅、答辩等方式综合评定;实践课程成绩评定要求详见《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实践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实习成绩评定要求详见《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实习管理办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要求详见《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应向学生说明具体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加强学生平时学习的过程考核,向学生说明平时成绩考核的要求和依据,在课程结束时向学生公布其平时成绩。
第七条 课程总评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视为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 课程学分获得分正常学分和非正常学分,期末考试合格获得的学分为正常学分,补考、重考合格获得的学分为非正常学分。
第九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期末考核不及格者,下一学期期初学生本人通过教务系统申请补考,在期末考试中旷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条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学生可再次选修或另选其他选修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对于跟班进课堂重(补)修的学生,其课程总评成绩应按正常考试标准评定;自学重修(如通过慕课、微课等形式自主学习)的学生,其课程总评成绩按照期末卷面实际成绩评定,不含平时成绩;网络重(补)修课程成绩评定按课程管理单位制定考核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参加缓考的学生,总评成绩评定方式与期末考试相同,合格后所获学分计为正常学分;对于参加补考、重考的学生,其课程总评成绩按照卷面实际成绩评定,所获学分计为非正常学分,成绩及格者一律按60分录入教务系统。
第三章 成绩录入及更正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将学生的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部分课内实验成绩和开展考试改革课程成绩应单列)录入教务系统。
第十四条 成绩录入时,根据考核方式不同,教师自行选择分数录入方式或等级录入方式,如选择分数录入需先设置有关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所占总成绩的百分比,成绩录入应由教师本人完成,不得代录,成绩核对无误后再行送审。
第十五条 教师(含外聘教师)因特殊原因(离职、出公差、病休等)无法由本人进行期末课程考试成绩录入操作时,应以委托书形式,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原则上可由教学秘书代为录入期末考试成绩,并做好登记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录入成绩应与成绩原始凭证(如试卷、成绩记分册等)保持一致,做到认真、准确、真实,无错登和漏登。
第十七条 对于教务系统选课名单中没有考核成绩的学生,应及时查明原因,据实标注除名、缓考、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凡除名、旷考、违纪、作弊等学生,其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一经提交送审,成绩将不得更改。确因漏登、错登等,任课教师可在成绩公布前,从教务处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并填写《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生成绩记分册、考勤表、试卷等),经院长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核准授权后由任课教师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成绩补登、更正。若录入成绩错误率超过5%,或任课教师随意授权他人录入成绩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直接向教师查卷、争分,若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1周内(遇假期可顺延至开学第1周),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提出书面查分申请。学生可从教务处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并填写《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查分申请表》,由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教学秘书核定并答复。确因阅卷或统分有误等,应及时报教务处审批(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生成绩记分册、考勤表、试卷等),由考试中心负责人在教务系统中进行成绩更正,并履行签字手续,原件存档。
第二十条 网上成绩录入时若出现系统异常或发生错误,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反映,由教务处协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若因假期带领学生实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提交成绩的教师,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由和预计提交成绩的时间,或办理由教学秘书代为录入成绩有关手续,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学生成绩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绩管理应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对于教师或管理人员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加分、减分,或经试卷检查核实成绩有误但仍未及时更正(含教务系统同步更正),或成绩记分册及原始成绩考核资料遗失等情况,可视情节轻重认定教学事故级别,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进系统更改学生成绩或破坏成绩数据库者,情节和后果严重违反法律的将按国家法律规定,交由公安机构及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学籍异动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留级的学生,跟随下一年级学习、考试,如有与前期学习重复的课程,成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原正常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原学年成绩有效,学籍科及时将转专业学生的个人学籍信息在教务系统中进行更改,转专业学生需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学习,所缺课程按重修办理选课手续。
第五章 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应如实记载,补考、重考和重修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补考”“重考”或“重修”。
第二十九条 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以及未申请重(补)修者,如擅自参加考试、考查,其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第三十条 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变更等造成学生重修课程与原不及格课程名称不一致,学生所在学院应出具课程替换方案,以变更后的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留级、延长学制或其他特殊原因等,进入下一年级或不同专业学习时,若课程设置有变化,应按当前就读年级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补修相应课程。
第六章 成绩查询与安全保密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成绩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已提交送审学校教务系统并公布的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成绩记分册一律不张贴公布,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直接公布总评成绩,学生成绩录入和查询均通过教务系统进行,学生、任课教师、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等通过学校给予的用户名和密码在教务系统中查询、分析成绩。
第三十四条 教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由用户持有人负责,不得给转借他人使用,由用户密码引起的一切破坏教务系统数据事件,由用户持有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成绩作为学生在籍期间学业的凭证,是学校的内部数据,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泄露学生成绩。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网上成绩的安全管理,教务处按学期进行成绩录入密码初始化,在成绩录入、核查、送审完毕后,该学期网上成绩录入功能自动关闭。
第七章 成绩证明及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助学贷款、奖学金、出国留学、考研、专升本、报考公务员、求职以及申请转学等需要学生成绩单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从教务系统导出学生成绩单打印、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报学籍科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三十八条 学生成绩单记录了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成绩和获准学分等,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打印核准,加盖学院公章,学籍科审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一式两份分别存于学生档案袋和学校档案馆,同时将毕业生电子成绩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三十九条 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名的纸质学生成绩记分册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留存开课学院随试卷袋存档,另一份须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学生成绩记分册不得涂改,如确需更改,须由任课教师在更改处签名,并注明更改原因。
第四十条 学生成绩一经送审,学院应及时核查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和组成等,对于考试课程要严格按照平时成绩的得分进行审核,对于有课内实验的课程,要重点审核课内实验成绩是否计入总评,并将当前学期系统审核通过学生成绩清单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四十一条 学院每学期结束时应及时清理不及格课程学生名单,督促相关学生按时办理相应课程的补考、重考和重修手续。
第四十二条 按教学班名单进行排序的课程试卷、学生成绩记分册,相关课程命题责任状、课程考试命题计划、命题审批表、考试空白样卷(A、B)、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复查表、试卷分析表等应装订入袋妥善保存。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资料也应分类集中保存,由开课学院编制管理目录和存放地点明细表,以便查阅。
第四十三条 全校本、专科生各类期末试卷及原始成绩考核资料,包含学生补考、重考和重修的考核资料,各学院应妥善保存,学生毕业离校三年后,学院可根据情况保留有代表性的考核资料,其他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成绩管理纳入学院的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各学院或个人因成绩评定,成绩登录、成绩管理等环节发生差错的,均按《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