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新进教师导师制,是学校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旨在通过针对性、专业化的指导和帮扶,帮助新进教师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培养良好的教育教学行为,促进教师职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条 新进教师应自觉接受、积极寻求导师为期一年的指导,努力提高自身教育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二章 培养对象及培养目标
第四条 培养对象。新入职且聘为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第五条 培养目标:
(一)坚持立德树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增强教师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深刻理解教师工作的意义、价值和要求。
(二)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及教育教学各环节基本要求,规范工作行为,养成良好的教学习惯。
(三)全面系统掌握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内容及相关知识,独立承担主讲任务,教学效果得到师生认可。
第三章 导师选聘条件及职责
第六条 导师选聘条件:
(一)师德高尚,治学严谨,乐于奉献,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学术造诣较深。
(二)与培养对象任教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
(三)原则上在教学一线中承担教学任务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教学团队负责人、精品课程负责人等优先安排。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以及培养对象所学专业和拟任教课程,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遴选出德才兼备的导师人选,并报人事处/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教育教学督导室联合审查后,实行信息公开。1名导师原则上指导1名培养对象。
第八条 导师职责:
(一)指导新进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在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教书育人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全面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对其进行传、帮、带;
(二)指导新进教师做好拟讲授课程的教学准备工作,安排新入职教师参加随堂听课学习,指导教案撰写、课件制作、试讲等教学教研活动。
(三)进入新进教师教学现场诊断听课,给出诊断(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确保基本教学质量。
第四章 培养对象任务
第九条 完成1-2门导师主讲课程的随堂听课、答疑辅导、批改作业、实验指导等业务实践工作。
第十条 在导师指导下撰写教案、制作课件、参加试讲及教学研讨,不断改进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参加公开课活动,邀请导师、教务处、教育教学督导室、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和学院相关专家进行诊断听课。
第五章 工作管理及要求
第十二条 人事处/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重点加强对新进教师导师制的宏观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新教师入职一周内为培养对象选定导师,并及时将导师选定情况、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支持导师开展工作,对因故不能承担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导师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新进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培养期满后,人事处/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应会同教务处、教育教学督导室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导师及新进教师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管理干部要积极听取导师及培养对象的工作汇报,检查培养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导师每指导1名培养对象每月计2个标准课时工作量,并参照现行课酬标准(理论非大课、新课标准)发放导师津贴;指导期满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另行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