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发挥校本培训的重要作用,高质量推进学校新时期事业发展,本着“严格审核、注重效益、因事取酬”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及我校《教职工在职培训暂行管理办法》(武生院发〔2013〕46号)、《武生院校内培训师选聘及管理办法》(武生院培〔2015〕3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校本培训分全校集中培训(简称“校级培训”),各学院、各部门在本单位内组织的分类培训(简称“部门自主培训”)以及其它培训三种形式。
第三条对我校不同岗位人员的培训,应坚持问题导向,分门别类,把握培训重点。培训类型分为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理论与政策、教学技能和方法、学科专业(岗位业务)知识、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和实践能力、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创新创业教育、科研学术及专利、抬头看路与政治学习等9大类。
第四条结合我校培训及教师发展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的精神,除学校明确审批同意外,以下九类活动原则上不纳入培训考核评比范围,同时不计算培训工作量和课酬:
(一)学校指派或选派教职工外出参加政策学习、工作布置、精神传达等类型的会议或培训活动。
(二)各类考试监考人员考务会、各类比赛评委评分规则讲解会等。
(三)在本部门、本系统内进行的工作传达与布置类会议、座谈会。
(四)对各类学生(勤工俭学、学生助理、学生社团等)开展的教育与培训。
(五)对学校独立设奖的各类竞赛及活动中参赛选手、评委及参加人员的单独指导。
(六)学校成立的各类工作(项目)小组、专班开展的各种培训。
(七)校友返校经验分享/交流会(学术讲座除外)。
(八)参训人数低于组织培训单位或教研室人数50%以下的校本培训活动。
(九)时长少于30分钟的培训。
第五条承担以下培训活动的教职工,只计培训工作量不计酬:
(一)由学校承担相应费用(包括培训费、会费、食宿费等),选派外出参会或培训后回校进行交流汇报的。
(二)教育职员、教学单位管理干部(含辅导员)依据部门工作职能在校内(含校级和部门内)进行的培训与指导。(由校领导审批的校级专项培训除外)
(三)根据操作手册,对各类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进行演示、示范的。
第六条以下培训活动,统筹合并计算场次:
(一)一天内同一单位开展多场培训只按一场次计算。
(二)同一单位同一时间段分多个教研(科)室开展的培训,按整个单位培训一场次计算。
第七条其它培训,除教学诊断计入培训工作量外,督导、传帮带、听课等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学校相应的规定处理,不再计算培训工作量和报酬。
第八条各单位培训讲(导)师应坚持问题导向,主题清晰,内容翔实,注重实效,每次培训时长不少于1学时,主讲人员应提前准备培训内容大纲和PPT,并在培训后作为部门资料存档并传至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作为课时课酬计算依据,未提供PPT的培训一律不计酬不计时(实践课除外)。抬头看路与政治学习(党委中心组学习除外)可计算培训场次,但主讲人不计酬不计时。
第九条学校对培训讲(导)师实行优质优酬,对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者,根据讲课时数及效果付酬,1标准课时为培训授课45分钟,不同级别内训师课酬标准如下表,因需要临时承担校级培训或跨部门自主培训的人员(未聘为内训师)参照此办法和标准执行。
(一)校级培训或跨部门聘请的培训讲(导)师培训必须实施培训效果满意度测评,满意度低于80%的只计培训工作量,不计酬。
(二)在本部门内部承担培训任务者,报酬按标准的80%折算。
(三)在本科室(教研室)内部承担培训任务者,报酬按标准的70%折算。
(四)校级或跨部门的实验、实操类培训,报酬按标准的70%折算;部门或科室内的实验、实操类培训在此基础上再按上述(二)、(三)条规定折算。
(五)除工作坊等全校性大型培训和教师发展活动外,一般内训活动不安排助教;在大型活动中担任助教的,报酬按每课时35元付酬,培训工作量按0.5课时计算。
(六)学科专业带头人在本部门内开展的自主培训为本职工作,计入培训工作量,不计酬。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