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教职工外出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增强培训实效,提升教职工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职在岗教职员工,在学校以外参加的,时长在半天以上的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政策类培训、业务类培训、学术类培训、教育教学类培训等。
第三条 教职工外出培训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统筹兼顾、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教职工外出培训,一般应利用假期或双休日时间进行。专任教师外出参加培训,原则上不得占用教学时间。
第五条 教职工外出培训,培训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培训时长2天(含)以内的,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培训费用超出2000元或培训时长超过2天的,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教务处、人事处、培训处结合各单位(部门)教职工外出培训实际,制定年度或学期外出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教职工外出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应完成不少于2000字的培训学习汇报材料或学术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传达共享培训内容或由派出单位安排进行二次培训交流。
第八条 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外出培训协议的,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服务期协议和约定职责;若在协议的服务期内离职,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