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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大学生既要防范校园贷也要防范非法集资”

发布日期:2019-05-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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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讯(记者梅丹)“学生们还在象牙塔里面,相对来说比较单纯,如今非法集资形势严峻,变化多端,新马甲层出不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因此,同学们不仅要防范校园贷、套路贷,同时也要防范非法集资。”近日,“防范非法集资公益讲座”走进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和武汉轻工大学,长江公益律师团理事长、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亮,作为本次讲座的公益讲师,向两校的莘莘学子讲授了防范校园贷、套路贷、非法集资的知识。

     据介绍,正规贷款一般都由银行机构负责,需要抵押物、查询征信报告、提供收入证明等申请流程,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周期,必须阐明用途,并非任何情况均可借贷,利息也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但是,不良校园贷,往往都是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往往只需要身份证、学生证和联系电话,审查松散且放贷极快,无论什么消费理由都能通过审查,利息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且收取手续费用等。

     陈亮律师提醒:“同学们要理性分析贷款实际利率标准,不贪图小便宜;要提高甄别能力,在金融服务消费等活动中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要培养理性消费观,不盲目攀比,合理安排生活支出,做到量入为出,理性消费;还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权益遭受损害时,第一时间与家人商量。”

     据了解,大学生感觉校园贷、套路贷离自己比较近,而非法集资离自己比较遥远,所以往往对非法集资掉以轻心,而实际并非如此。当前非法集资陷阱很多,欺骗性和隐蔽性很强,不仅有的大学生一毕业就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还有的大学生找工作的时候很不幸地找到了搞非法集资的公司,成了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可能还面临着刑事责任。因此,对于非法集资的特征,大学生一样也需要牢牢掌握。

     陈亮律师提醒: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有四大典型特征,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非法性。向社会公众集资是一种金融活动,必须有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只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不够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都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否则就涉嫌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公益讲座”由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承办,针对这两场讲座,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和武汉轻工大学给予了大力支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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