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课程建设,积极培育市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育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厅【2003】3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开放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品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精品课程,包括校级精品课程、市级、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级精品课程。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精品课程建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教学内容建设
教学内容建设是精品课程建设的核心。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先进,要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同时,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二)队伍建设
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是授课经验丰富,且科研成果多的教授。每门精品课程都要有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和尽可能配备教学辅导队伍。鼓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参加精品课程建设。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建设
教学方法是教学改革的关键和切入点。要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精品课程要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鼓励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带动其他课程的建设。
(四)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是精品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品课程教材应试系列化的优秀教材。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可以自行编写、制作相关教材,也可以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五)实验内容建设
实验与实践是精品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精品课程建设中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鼓励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和研究型课程,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
(六)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精品课程评价体系,鼓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积极参加精品课程建设,鼓励高水平教师积极投身学校的教学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促使精品课程建设不断发展。
第三章 立项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课程须是连续开设2年以上的、学生受益大的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通识教育必修课以及在课程建设上具有突出特色的各类选修课程。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必须为我校正式在编教师,教学效果好,有较强的课程管理和教学研究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申报校级精品课程课程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申报市级、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课程教师队伍至少在3人以上,且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科研水平高。
第七条 有明确的课程建设思路和具体可行的课程建设规划;有规范的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和完整的教案,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能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成果;课程组教师积极参加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研究和实践,发表有高质量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有本课程教师主编出版的教材或使用了国家级优秀教材或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
第八条 建立了课程支撑网站,且网站相关教学资源(包括与课程相关的教学大纲、电子教案、网络课件、习题、实验指导、参考书目、课程组成员个人简介及不少于45分钟的主讲教师的现场教学录像等)较为丰富,运行较为良好。
第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校级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的申报与评审。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情况决定并通知。学校一般从校级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中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的申报与评审程序分别按照武汉市教育局、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的申报与评审基本程序为:
(一)课程组教师申报。申报校级精品课程,课程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精品课程申报表》,并提交电子文档,内容要真实;
(二)系(部、中心)审核。系(部、中心)应组织对课程负责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评审。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对课程负责人的立项申请进行评审;
(四)公示与公布。由教务处将学校评审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者,由教务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期一般为二年。通过学校精品课程立项建设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的课程,确定为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校级精品课程。市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在接受学校检查的同时,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课程建设小组、制订建设计划、领导实施建设方案、接受评估验收。并填写《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质量工程项目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实施质量工程、提高本科教育质量”项目中期检查表》和撰写精品课程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质量工程项目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实施质量工程、提高本科教育质量”项目结题书》,并根据《国家精品课程评估指标》(2010)写出自评报告。教务处于每年的11月份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验收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与评审。验收与评审采取听课、实地考察、查看网上教学资源、召开师生座谈会和评审申报材料等方式进行。对评估不合格的校级精品课程取消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停拨课程建设管理费;对评估不合格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恢复精品课程质量。
第十四条 被评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网站的更新等根据武汉市教育局、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要求进行。
第五章 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校级精品课程学校每门投入2万元;市级精品课程学校每门投入6万元;省级精品课程学校每门投入8万元;国家级精品课程学校每门投入10万元。
第十六条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精品课程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以相对集中为原则。课程建设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两次核定拨付办法。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的使用、报销制度。每年十二月,课程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细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精品课程经费使用范围
(一)与本课程改革相关的专业性学术会议,有关课程调研活动、参加本课程的培训的差旅费等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费用;
(二)有关图书资料、报刊、设备购置费;
(三)因课程建设需要,派送人员到国内有关单位进行短期进修学习的费用;
(四)为辅助本课程建设而必须开支的劳务及管理费用;
(五)精品课程网络的建设与维护;
(六)小型教具、模型、挂图、课程软件购置与开发等;
(七)电子教案、多媒体课件、试题(试卷)库研发等;
(八)本课程计划内科研成果的打印、复印、评审、出版费用;
(九)对本课程人员的奖励费用;
(十)对精品课程验收和鉴定所需的费用;
(十一)课程负责人认为因建设而必须支出的其它费用,但应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课程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并终止经费的使用,上报教务部备查。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等一律归学校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
第十九条 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对有下列情况者,将冻结使用经费:
(1)自批准立项之日起半年内,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课程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项目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因退休、出国、工作调动、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
(4)未按期完成任务,拒绝接受检查验收,不撰写总结报告,自然终止的项目;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课程组成员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精品课程申报表》(本科)
2.《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申报表》(本科)
3.《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实施质量工程、提高本科教育质量”项目中期检查表》
4.《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实施质量工程、提高本科教育质量”项目结题申请书》
5.《国家精品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2011)